1.
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俗称小提单,D/O)。
2.
凭《小提单》和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箱管部办理进口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卸箱费/进口单证费(DOC FEE)等费用的押款手续。
3.
若进口货物为拼箱货(CFS条款交货),凭业务部进口科的通知单到箱管部缴纳进口单证费。CFS条款交货的拼箱货,缴纳完进口单证费后即可凭《小提单》到码头提取货物,无须办理设备交接单。
4.
若押款人不是提货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押款人必须出具同意为收货人押款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保证函。(空白保证函格式请向我部进口放箱业务员索取)
5.
押款完毕经我部业务员授权后到进口放箱岗办理提箱手续,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并核对其内容是否正确。
6.
经承运船公司确认,若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为货主自备箱(SOC),收货人请备齐该集装箱箱体的相关资料随同所装载的货物一并进行报关,报关完毕后持海关的验放文件到我部办理自备集装箱箱体的提领手续。(因装载货物的货主自备箱没有单独列在船舶的进口载货清单上,即没有单独的提单号,船公司也没有签发货主自备箱的提单,因此,货主自备箱不能单独进行报关,必须与进口货物一起报关,否则,将引起通关手续上的不便。)
7.
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之后,请及时将空箱返回我部指定的回箱地点。若因故需要更改回箱地点,请到我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
8.
收货人或其运输代理人--拖车公司在码头提取重箱和空箱返回堆场时,必须对箱体进行检查,就箱体状况与码头和堆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若发现破损,请将破损状况记录在设备交接单上并及时通知我部,以便及时解决处理。集装箱在收货人控管期间(从码头提取重箱时起到空箱返回指定堆场时止),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审慎装卸。若因保管不善、野蛮装卸造成集装箱箱体的灭失和损坏,收货人应对此负责并相应赔偿。
9.
空箱返回指定堆场后,收货人请及时凭押款凭证到我部办理集装箱费用的结算手续。
10.
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后想用同一集装箱装载货物出口,须取得船公司的同意(书面确认)并到我部办理套用箱手续(某些船公司的部分集装箱在使用上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船公司的确认并在我部办理套用箱手续而擅自套用,一旦发生错用箱或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其责任和相应的费用将由擅自套用的责任方承担。
11.
在提箱和回箱等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何疑问和困难,请及时联系我部,联系方式如下:
12.
TEL:(总机)0592-5629191 传真:0592-5629292
押款\ 结算:0592-5629191-801
13.
破损箱处理:0592-5629191-810
14.
动态信息、提箱:0592-5629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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