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凭托运单第五联--提箱联(经业务部排载定舱并加盖排载章,电子定舱须盖相应的货代章)和拖车公司(与我部签有《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的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我部办理提箱手续。提箱申请书的货主代码必须准确。
2.
船公司要求凭放箱确认方可放箱的,提箱时请提供船公司的放箱确认书。如果船公司安排发货人提取租箱,请提供租约号。
3.
我部业务员根据上述资料进行放箱、打印设备交接单(EIR)后,请认真核对设备交接单的内容是否正确。领取设备交接单后,请到我部指定的提箱地点提领空箱。没有设备交接单,堆场将拒绝放箱。若因情况特殊需在正式定舱之前提取空箱,须取得船公司的书面确认并到我部打印设备交接单。
4.
因故更改船名、航次、提单号、箱主、箱型、尺寸、用箱数量等,请先到出口排载部门更改确认后到我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更改提箱和回箱地点,请直接到我部办理。
5.
领取设备交接单后未到堆场提箱,因故退载,请持全套设备交接单到我部办理退载。
6.
货物因故退载而重箱尚未进入码头,请持设备交接单的进场联到我部办理退载手续,并及时将所提空箱返回指定堆场。退载后的空箱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用他票出口或擅自截留。否则,由此引起的错用箱、损失和相关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
7.
重箱进入码头后,因故必须退载,请持发货人/拖车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海关的验放资料到我部办理退载手续,并将空箱返回指定的堆场。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作他票使用或截留。
8.
重箱进入码头后,因故必须移出码头处理后重新进码头出口,或者移到另一码头出口,请提供发货人/拖车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海关的验放资料、重新排载的托运单提箱联等,到我部办理重箱移场手续。
9.
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在提取空箱和办理重箱进码头时,同一集装箱必须使用同一份设备交接单(即设备交接单的出场联和进场联的流水号必须一致),不可混用,以免造成混乱,引起后续程序的操作困难。
10.
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在堆场提取空箱和重箱进码头时,必须与堆场和码头就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进行交接,并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交接状况,以划分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现破损,请及时通知我部,以便及时处理。
11.
集装箱在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控管期间(从堆场提取空箱时起到重箱返回指定码头时止),发货人必须妥善保管、审慎装卸,若因保管不善、野蛮装卸造成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发货人或其运输代理--拖车公司必须相应赔偿。
12.
发货人请根据船公司公布的船期表合理安排用箱时间,若超过船公司提供的免费用箱期限,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13.
在提箱等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何疑问和困难,请参照《进口提箱指南》中的联系方式及时与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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