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长度(米) |
使用拖轮艘次 |
计 费 办 法 |
| 80米以下 |
全回转拖轮一艘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0.6 |
| 80——100米 |
全回转拖轮一艘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0.8 |
| 101——120米 |
全回转拖轮一艘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
| 121——150米 |
全回转拖轮二艘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0.85 |
| 151——200米 |
全回转拖轮二艘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
| 200米上 |
不少于使用二艘全回转拖轮 |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
| 区域与辅助作业时间及计费时间表 |
| 区 域 |
作业距离(海里) |
辅助作业时间(小时) |
| 1 |
东渡、海天、同益、厦门船厂、海神船坞 |
3海里以内 |
1.8 |
| 2 |
和平港区、鹭甬、石湖山、象屿、高崎 |
3-5海里 |
2.2 |
| 3 |
杏林、海沧、嵩屿、嵩电、中银码头、3#、4#、5#锚地 |
5-7海里 |
3 |
| 4 |
后石电厂码头、2#锚地 |
8-12海里 |
3.5 |
| 5 |
港外1#锚地 |
不做具体规定 |
备注:
1、拖轮作业时间为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
2、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通知,对使用全回转拖轮正常助泊船舶长度80米以下按 60%计收;100米以下按80%计收;121——150米按85%计收。
3、外贸费率部分依据交通部[1997]第3号令规定即0.45元 / 马力、小时;内贸部分 依据福建省闽交运[1996]156号文规定即0.42元
/ 马力、小时。
4、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的通知暂停对集装箱班轮使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50% 及近洋附加费20%的收费。
5、拖轮的辅助作业时间依据部颁规定,以拖轮备车离开基地至返回停靠基地即本港实际 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报部备案。
6、本标准及办法是指船舶正常的情况下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不含拖轮的拖带、救助、 抢险等特殊作业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