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船舶使用拖轮标准及计费办法
船舶长度(米) 使用拖轮艘次 计 费 办 法
80米以下 全回转拖轮一艘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0.6
80——100米 全回转拖轮一艘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0.8
101——120米 全回转拖轮一艘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121——150米 全回转拖轮二艘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0.85
151——200米 全回转拖轮二艘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200米上 不少于使用二艘全回转拖轮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区域与辅助作业时间及计费时间表
区 域 作业距离(海里) 辅助作业时间(小时)
1 东渡、海天、同益、厦门船厂、海神船坞 3海里以内 1.8
2 和平港区、鹭甬、石湖山、象屿、高崎 3-5海里 2.2
3 杏林、海沧、嵩屿、嵩电、中银码头、3#、4#、5#锚地 5-7海里 3
4 后石电厂码头、2#锚地 8-12海里 3.5
5 港外1#锚地 不做具体规定
备注:
1、拖轮作业时间为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
2、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通知,对使用全回转拖轮正常助泊船舶长度80米以下按 60%计收;100米以下按80%计收;121——150米按85%计收。
3、外贸费率部分依据交通部[1997]第3号令规定即0.45元 / 马力、小时;内贸部分 依据福建省闽交运[1996]156号文规定即0.42元 / 马力、小时。
4、根据厦价[2001]价字006号文的通知暂停对集装箱班轮使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50% 及近洋附加费20%的收费。
5、拖轮的辅助作业时间依据部颁规定,以拖轮备车离开基地至返回停靠基地即本港实际 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报部备案。
6、本标准及办法是指船舶正常的情况下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不含拖轮的拖带、救助、 抢险等特殊作业项目。